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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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抵押的,有抵押合同、评估报告、主合同 3、抵押人、出租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4、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5、共有产权人同意 6、转让方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7、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
服务对象 | 开发商 |
办理材料 |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如涉及一卷多宗地抵押的,必须逐宗地申请,评估报告、抵押合同、主合同等相关资料中必须明确注明每一宗地的评估金额、抵押金额和借款金额)。 2、土地证原件,土地红线图原件(如受理时红线图上的坐标不能与我局城镇地籍数据关联,必须先到我局测绘院进行数据处理),已有建筑物应提供产权资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方属国有企业用地的,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属“两安”用地应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属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以上资料均需原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5、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权债务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土地估价报告书(原件) 7、抵押方出具的地面附着物抵押情况说明(原件) 8、分割抵押应有分割测量成果(原件) 9、属于抵押续期、追加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方书面意见(原件) 10、共有土地产权应提供共有产权人书面意见(原件) 11、已抵押土地应提供原抵押权人书面意见(原件)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属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共有使用权人意见) 3、转让协议、租赁协议及租赁双方申请报告 4、出租方、承租方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上建筑物产权资料(原件核查,进窗时提交复印件) |
办理机构 | 房产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北大街11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1205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3元/平方米(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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