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已经办理土地规划、工程报建、图审、招标、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
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材料 | 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金保函或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其他材料 |
办理机构 | 监理科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南大街87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1367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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