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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主题类型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23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2、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的;3、需停用污染防治设施超过5天以上,由市环保局审批,其它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批,资料提前15天申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材料   1、排污单位提交申请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正式文件,设施停运要说明停运理由、停运时间、污染物排放状况、停运期间应急防治措施等内容;2、设施拆除、闲置的,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3、设施改造、更新的要提交更新方案。
办理机构    礼泉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点   礼泉县长庆路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38920668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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