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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县投资环境评价机制
发布时间:2017-01-10  字体:   浏览次数:

为建立健全投资环境监测评价机制,推动我县投资环境改善,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投资环境评价的目的在于全面、客观地评价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投资优惠政策、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投资环境的情况,便于县政府掌握全县投资环境总体状况,为改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条投资环境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奖优罚劣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价乡镇、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评价对象

第三条  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县级职能部门(含条管部门)、直属机构、乡镇工作机构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招商局牵头,会同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投资环境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评价结果的汇总、呈报、公开。

第五条评价采取平时与定时结合、内部与外部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县纪检监察部门采取查阅工作记录、抽查行政审批和执法案卷、走访座谈的方式,定期对评价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2、县招商局定期走访外来投资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问卷调查。

3、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外来客商代表为县投资环境监督评价员,每年召开一次投资环境评议会,对评价对象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测评,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形成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四、评价内容

第六条  投资环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1、评价对象的行使职权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条件;

3、行使职权的办事依据是否正确;

4、审批、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如何;

6、评价对象的办事效率如何;

7、评价对象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的情况;

8、推行政务公开情况等。

五、评价结果的处理

第七条  定期抽查、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结果由县招商局备案存档,并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排出名次,作为年终考核乡镇、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考评依据。

第八条  将投资环境评价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每年的投资环境评议会所形成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评分指标计入乡镇、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百分制分值。

六、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投资环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县委、县政府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具体办法是:

1、对能够坚持公正使权、文明执法,办事高效、服务热情、平时抽查评价和问卷调查群众反映较好、在治理投资环境工作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2、对在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前3名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治理投资环境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在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最后3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年度综合评价连续两年排最后一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和组织处理,属条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和处理意见。

5、在办理外来企业有关事务中,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侵害投资者权益,破坏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外来客商投诉处理制度

为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来客商的投诉,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途径

第一条  礼泉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设立在县招商局,具体负责外来客商投诉事件的受理、处置、回复。

第二条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在手续审批、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直接向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投诉。

第三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真实客观,属于本制度的处理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二)投诉处理

第四条  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投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  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外来客商投诉。

2、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事件应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投诉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解决。

3、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对投诉人要求保密的投诉材料,不得转给被投诉人。

4、对投诉人要求解释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投诉后3日内答复投诉人;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件,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投诉事件,应在l?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5、对长时间仍未得到正确处理的投诉事件,投诉人有权向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再次投诉,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应根据投资者所列办理事项,结合实际及时填写((限时办理通知单》,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出,由相关单位签收按时办理。

6、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事件,由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组织协调处理。

7、对影响重大及疑难的投诉事件,由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报县政府协调处理。

8、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诉事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事件可以终结:

1、经协调处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以及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

4、有其他应当终结情形的。

八、附则

本制度由礼泉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礼泉县外来客商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9—35618802

[网络编辑: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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