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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流程
主题类型证照办理  发布时间:2016-10-25 ????字体:   浏览次数: ???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礼泉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 029-35625139
责任单位 农水股 监督投诉电话 029-35625139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礼泉县兴礼北路44号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申报条件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察 4、审查 5、批准
办理材料 1.申请和审查意见书;2.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占用农灌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论证报告;5.会审意见;6.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7.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情况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 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一条: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三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170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公示环节责任: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公示。告知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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