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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主题类型其他  发布时间:2017-03-20 ????字体:   浏览次数: ???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情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情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礼泉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 15991045303
责任单位 礼泉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监督投诉电话 029-35625139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礼泉县体育场十字向南200米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申报条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办理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

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5、验收鉴定书 (纸质和电子版)

6、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责任事项 1.公示环节责任: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公示。告知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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