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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主题类型开办设立  发布时间:2016-12-12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条件   无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机构   礼泉县文体广电局市场产业科
办理地点   礼泉县兴礼南路3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5629567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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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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