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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主题类型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17-09-12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法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年第3号,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五条第四款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机构

礼泉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365bet日博办公楼三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562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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