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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主题类型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17-05-25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法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申请条件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礼泉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365bet日博办公楼三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562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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