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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主题类型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17-03-21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申请条件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礼泉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365bet日博办公楼三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562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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