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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主题类型证件办理  发布时间:2017-09-01 ????字体:   浏览次数: ???


职权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礼泉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29-35621475

责任科室

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29-35621475

办事对象

其它组织或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兰路73号,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

办理材料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表;
8、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法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机动车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号牌,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机动车年检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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