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的;(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机动车 |
申请条件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材料 | 个人身份证、交警部门开具的罚款单 |
办理机构 | 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西兰大街73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1475 |
办理流程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 |
办理时限 | 五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五元至五十元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365bet日博 主办 礼泉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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