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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主题类型公共事业  发布时间:2017-02-10 ????字体:   浏览次数: ???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礼泉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 029-35625139
责任单位 礼泉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监督投诉电话 029-35625139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礼泉县兴礼北路、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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